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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申請書

時間:2024-09-25 13:38:10
回避申請書

回避申請書

在當今不斷發(fā)展的世界,用到申請書的地方很多,請注意不同種類的申請書有著不同的格式。相信許多人會覺得申請書很難寫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回避申請書,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回避申請書1

人民法院:

你院審理的郝××訴郭××房產糾紛一案,現由你院民事審判庭審判員李××審理。李××與被告郭× ×系同母異父兄弟關系。根據我國《民訴法》第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屬于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為保證案件的公平審理.特依法申請審判員李× ×回避。

請你院審查,望予易員審理。

  申請人:× × ×(蓋章)

  200×年×月×日

回避申請書2

長沙市xx區(qū)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訴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天民初字第號},我是xx年4月23日收到你院郵寄材料的,xx年4月28日上午10時本人委托律師前來你院1420辦公室查詢、了解、復制相關材料,你院及其辦公桌對面的法官說:“對方申請財產保全,法院可以責令其提供擔保,權力在法院,法院也可以不責令其提供擔保,這是我們的事,與你們無關,對方申請保全的材料、我們決定這些材料不提供給你們;對方只提供了買賣合同,你們就拿買賣合同去復印是的?!蔽艺J為你院法官等的行為是錯誤的!是不符合法官行為規(guī)范,也不符合群眾路線教育要求,為確保xx區(qū)法院公正執(zhí)法、為民執(zhí)法的正面形象,本人依法向貴院領導報告,并且依法申請等法官回避,請貴院依法答復處理。事實和理由是:

1、人民法院、法官不能曲解法律,更不能偏袒一方。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二款“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明確了不提供擔保就駁回財產保全申請,法官怎么能夠說可以不要其提供擔保呢?據此操作不是偏袒對方又是什么呢?不是將法院牽扯到當事人的紛爭中又是什么呢?法院法官又何苦去承擔一方的責任呢?

2、人民法院、法官不能拒絕群眾的監(jiān)督。

陽光司法是人民法院為人民的本質要求,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本案中的所謂財產保全的對方都無法了解、掌握財產保全的.情況,法官都不讓知道、了解又如何為人民法院陽光司法提供助推力呢?又如何讓人民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呢?

3、人民法院、法官依法辦理案件的公務費用又是誰支付的?

法官到xx市進行財產保全的費用應當由國家財政負擔,這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任何由一方當事人支付的活動都是不公平的、更是與反腐敗斗爭格格不入的!法院領導是絕對不會支持的這種行為!

4、法官雖然暫時不進行實質審查,但是形式審查是必須的、也是公平的需要,本案法官沒有讓起訴人提供基本證據材料,使被告不能在證據交換時了解相關材料,在形式上程序上沒有公平可言!況且,法官沒有依法進行證據交換方面的任何工作,侵犯了被告的合法訴訟權益!

當前,只有上述事實理由,但有這些即使只有其中一條就足夠了,足夠讓法院領導作出等法官回避的決定,我靜待貴院的決定!

此致

  申請人:

  xx年4月30日

回避申請書3

申請人:西安市雁塔區(qū)杜城小學六年級學生劉越(11歲)

身份證號碼:

代理人:西安市雁塔區(qū)電子城街辦杜城16組劉振忠(劉越之父)

身份證號碼:

被申請人: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常務副局長張斌

身份證號碼:

申請事項:

鑒于由副局長張斌主持領導對本案的第六次調查處置過程與西公(雁)決[20xx]1090號、109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四十一條之規(guī)定,并有故意對抗杜航偉局長關于本案的批示和組織、因此申請張斌對本案的處置過程一律回避,其犯罪線索另行舉報。

申請事由:

一、作為分管分局法制科的常務副局長,對戈軍、常來朝在本案復議過程的違法犯罪活動負有不可推卸的領導責任和包庇、縱容之嫌疑,

二、由副局長張斌主持領導對本案的第六次調查處置仍有片警劉鎖民參加,對于杜巍、孫黎明、李永輝、孫春虎等人搶劫、毆打杜城小學生的集團犯罪線索不調查,對于本案2次報警處置的真相不調查,對于分局民警王明勇、王養(yǎng)維、戈軍、田來朝的犯罪行為不調查,查處結果竟與高家華一樣,作為被申請人的雁塔分局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做出了與市局復議前基本相同的決定,這次由胡偉田局長當面指示、張斌親口承諾的派專人直查后向局黨委匯報肯定會公平的'調查工作恰恰成為張斌欺騙分局黨委、欺騙受害小學生有力的罪證。

三、近期在分局上訪的四起案件均與張斌有關,其中電子城所、西影路所各兩起,我因西影路所未給田來朝做筆錄多次去過西影路所,其中西影路一起案件的受害方一直在找副局長張斌要求依法處理,本月13日我已當面向胡局長、副局長張斌和閻科長口頭申請其回避,而張在10月14、15日兩日一會要求我書面申請,一會又請求原諒讓他再負責調查一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特別書面申請其回避。

此致:

回避申請書4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漢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人,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qū)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__________座__________房。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qū)__________派出所民警,在《_________________故意傷害案》中任辦案人員。

__________,男,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qū)__________派出所民警,在《_________________故意傷害案》中任辦案人員。

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qū)__________派出所民警,在《_________________故意傷害案》中任辦案人員。

請求事項及理由:

申請人系《_________________故意傷害案》犯罪嫌疑人,現案卷已移交貴院審查起訴,鑒于此案有退回重新偵查的可能,申請人有如下請求回避的原因。

被申請人在《_________ ……此處隱藏1415個字……使我枉費心思遞給他接近30封溝通書信?,F在之所以申請過元申法官回避,是因為過元申法官拒絕與我溝通,而之前的一些行為會影響到本案的公平公正審理和判決。具體理由如下:

1、過元申法官重審組成的.合議庭成員有原一審合議庭成員孫利明,當然后來改正了,我也原諒了;但我仍無法排除這是故意行為。

2、原一審蔡建忠法官用“證據交換”代替“開庭”,故意制造錯誤判決;重審中過元申法官又用“開庭”代替“證據交換”,這是嚴重的程序違法,無非是千方百計的回避質證雙方證據的真實性!并且在此次違法開庭中以“你現在能說的清楚的”來喝止我質證被告的謊言,必定是一個錯案的開始。

3、被告一直惡意刪除韻達網站上的相關證據,本人特意申請20xx年12月31日之前交換雙方20xx年網站證據,否則之后證據將在網站中自動消失。申請被采納,同時申請也被變相利用。不但不是證據交換,反而又是一次正式開庭,并沒有質證我申請要質證的證據。本次開庭出現如下不公事實:首先,過元申在我提醒的情況下剝奪我陳述案情的權利;被告抗辯的謊言再次被過法官以“你能說的清楚的”阻止我繼續(xù)質證;我對被告的正常提問多次被過元申法官搶答,且最終喝止我繼續(xù)提問,這種審案方式和蔡建忠法官非常相似。且單方面明確告訴我拒絕審理書面合同之前的實際承包期間雙方認可的債權債務;當然我對此非常不服,也立即遞出相反意見書,從后來的談話推理應該是拒絕采納,我堅信這絕對是錯誤的!

4、20xx年3月5日的談話徹底揭開了過元申欲枉法判決之路,完全是拒絕審理和質證被告的虛假證據,不尊重原告的客觀事實證據,強制性的相信謊言,完全不顧“誰主張,誰舉證”、“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雙方質證”等當事人舉證須知原則。請問過元申法官用開庭代替證據交換,拒絕審理雙方證據的真實性,一定強迫我去被告處找人證來證明我的證據的真實性,否則必輸!這合情、合理、合法嗎?以下是過法官說過的話,如有虛假,愿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過元申法官說過“原一審法官那怎么都沒認定的,我們的思維都是一樣的”

“實話給你說,光憑這一個東西肯定改不了”;“他(韻達公司)現在認為,其他的都沒有,他現在就是在抗辯,他不用提供什么證據”;“他應該出具我會跟他說,但是拒不提供沒有法律后果的,我給你說清楚的”;“那人家都有問題,那我也有問題。怎么你碰到的人都有問題呢?你怎么不考慮考慮?”;“你其實是想說清楚,我呢,也相信你說的是真話,但是我不能在判決書上寫,我相信你說的是真話,我就認定這個情況。你也要理解,最后哪怕是你輸,我也要給你說清楚。就是這么回事”;“那每次拿出欠條,都讓出具明細,不出具明細就不認,那沒有辦法審理案件了”;“他當然不承認了,承認就是壞人了。法院不一定會都查清楚的”;“你別老是那個,我給你說,世上有兩種,一種是事實,但是證明不了,有一種不是事實,但是證明的了。你說法院怎么做”。

“我給你說,案件沒有細看,但是我知道這里面有2個問題,定完區(qū)域我們再定那些有瑕疵的問題。這是兩個問題,如果瑕疵沒問題,他給你解除合同是沒有道理的;如果瑕疵有問題,一樣要解除合同的”等等。

綜上,為了使本案能夠公平公正中立的審理和判決,還給本人遲來的公正,特申請過元申法官回避此案。

此致

錫山區(qū)人民法院

申請人:鹿路生

回避申請書13

申請人:XX,男,________年____月X____日出生,漢族,XX省XX市人,住XX市XX區(qū)XX路XX號XX座XX房。

被申請人:XX,男,XX市XX區(qū)XX派出所民警,在《XXXXX故意傷害案》中任辦案人員。

XX,男,XX市XX區(qū)XX派出所民警,在《XXXXX故意傷害案》中任辦案人員。

XXX,男,XX市XX區(qū)XX派出所民警,在《XXXXX故意傷害案》中任辦案人員。

請求事項及理由:

申請人系《XXXXX故意傷害案》犯罪嫌疑人,現案卷已移交貴院審查起訴,鑒于此案有退回重新偵查的'可能,申請人有如下請求回避的原因。

被申請人在《XXXXX故意傷害案》立案前,申請人曾向省公安廳投訴被申請人刑訊逼供野蠻執(zhí)法的行為。為避免本案不公正處理,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8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申請被申請人回避。望批準。

回避申請書14

____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回避申請書————————————————————案號申請人————————————————————回避人回避方式————————————————————申請回避理由————————————————————申請時間————————————————————審批意見年月日————————————————————

文書要點

回避申請書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庭的組成人員回避或者仲裁庭的組成人員自行申請回避時所使用的`法律文書。

特別提示

填寫該類文書時應當注意的問題是:

(1)填寫回避申請書必須符合回避條件。

勞動爭議仲裁中的回避是指負責處理本爭議的人員由于與本案或者本案的當事人有某種利害關系而不得參與該案件的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5條的規(guī)定,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申請其回避:

①是勞動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②與勞動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③與勞動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上述規(guī)定同時適用于書記員、鑒定人、勘驗人以及翻譯人員。仲裁委員會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仲裁委員會其他成員、仲裁員和其他成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

(2)回避的方式有兩種,自行回避和申請回避。

(3)回避申請在仲裁案件立案后,仲裁裁決作出前提出。

(4)對回避的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在7日內作出準予回避或者不準予回避的決定,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回避申請書15

申請人______(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yè)、住址等,如法人寫明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

被申請人______(同上)

據了解,被申請人______與本案______是______,聯系密切。為避免本案的不公正處理,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要求______回避。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注:

①本申請書供審判人員等回避時使用,用鋼筆、毛筆或書寫負印。

②申請人 欄,如系公民的應寫明姓名、性別、民族、籍貫、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如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

③申請人 署名欄,如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章,加蓋單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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